明道中學教師會組織章程

《臺中縣私立明道高級中學教師會組織章程》

99年2月20日成立大會暨第一次會員大會審查表決通過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 明道中學專任教師籌組教師會,定名為『臺中縣私立明道高級中學教師會』,以下簡稱本會。

第二條 本會依據教師法及人民團體法設立之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
第三條 本會以促進學術交流、提升教育品質、保障會員權益、改善教學環境、提升會員福祉。理性溝通,相互尊重,增進校譽,共創行政、教師、學生三嬴為宗旨。

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縣烏日鄉中山路一段497號。

第五條 本會以台中縣私立明道高級中學校區為組織區域,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。

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台中縣政府社會處。

第二章 任務

第七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
一、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。
二、制定本校教師自律公約。
三、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。
四、與學校協議聘約事宜。
五、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。
六、保障會員權益,增進會員福祉。
七、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、營運、給付等事宜。
八、維護本校秉持公平、公正、公開之原則,依法令推動各項事務。
九、依教師法規定參與教師聘任、申訴、獎懲、考核等有關之法定組織。
十、對校內師生及學校行政單位間之重大爭議事項,發揮理性溝通、相互尊重、共創三嬴的諮商及協調功能。
十一、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有關事項。

第三章 會員

第八條 本會會員種類及入會資格如下:

一、個人會員:凡本校專任教師,皆得申請為本會個人會員(以下簡稱會員)。
二、贊助會員:凡本校非專任教師、職員、工友、司機、校友、家長及認同本會的社會人士得申請為本會贊助會員。
三、榮譽會員:凡在本校辦理退休之教職員工,得加入為本會榮譽會員。

會員及贊助會員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,並繳納入會費後成為會員或贊助會員。
榮譽會員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,不需繳納會費即成為榮譽會員。

第九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如下:

一、對會員大會之發言權、提案權、連署權、表決權。
二、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
三、申訴及請求調解糾紛權。
四、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五、享受本會提供之各項服務與福利。
六、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選舉、被選舉及參與表決之權利,可推選代表1或2人列席理監事會議參與發言與提案。
七、其他本會章程所定會員應享之權利。

第十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之義務如下:

一、繳納年費。
二、擔任本會選派之職務。
三、協助推展本會各項活動。
四、遵守本會章程應盡之義務。
五、遵守會員大會各項決議案。

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,經監事會調查屬實者,得經理、監事聯席會之決議,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、警告或停權,其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永久除名。

一、未盡本會會員之義務。
二、違反本校教師會自律公約。
三、行為有損本會之權益及聲譽。
四、違反法令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。
五、逾期繳納年費,經催繳仍未繳納者,即予停權。

第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:

一、與本校終止聘約關係(調解、申訴期間及定讞前,不在此限)。
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。
三、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出會。
四、退休(得填具入會申請書轉為榮譽會員)。
五、無故欠繳年費累計達二年者。
六、假借本會名義從事任何活動,損及本會聲譽,經理事會確認,提交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七、死亡。

第十三條 會員經除名或出會時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
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

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,理事會為執行機關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,監事會為監察機關。

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訂定及變更本會章程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、監事。
三、聽取理、監事之會務報告,並有質詢之權利。
四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五、議決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六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七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八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九、議決與會員權利、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
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、監事三人,分別組織理事會、監事會,另置候補理事三人、候補監事一人,均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投票選出。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但擔任組長<含>以上行政職務者,擔任理事、候補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監事,不得超過三分之一<含>名額。遇理、監事出缺時,依得票數多寡,由理、監事候補人遞補,任期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

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長。
三、議決理事長或理事之辭職。
四、本會財務之管理與經費之處理。
五、與監事會共同選派代表參與教師聘任、申訴、獎懲、考核等有關之法定組織。
六、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。

第十八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。理事長之選舉應於理事產生日起十日內,由理事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。理事長負責理事會之召集,依理事會之決議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並為本校校務會議之當然代表。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其職務時,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
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監察本會會務之執行。
二、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監事主席。
四、議決監事或監事主席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依職責應監察之事項。

第二十條 本會監事長之選舉應於監事產生日起十日內由監事互選之。本會監事長綜理監事會務並負責監事會之召集。

第二一條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
第二二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   
三、出任組長<含>以上之行政職位,超過三分之一<含>名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五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
第二三條 理、監事應親自準時出席理、監事會議,連續兩次未出席者視同辭職,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依序遞補之。

第二四條 本會設置秘書處分行政組、財務組、活動組。秘書處置主任秘書一人、行政長一人、財務長一人、活動長一人,協助理事長及理、監事會綜理會務。主任秘書及財務長由理事長任命之,任期與理事長同。

第二五條 本會理事長、監事長、理事、監事、主任秘書、行政長、財務長、活動長均為無給職。若代表本會參與校外與本會有關之業務,得酌予車馬費及誤餐費。

第二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長聘請無給職顧問若干人,其聘期至當屆理事長任期屆滿為止。

第五章 會議

第二七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員大會及臨時會員大會兩種。

定期會員大會於每學年下期開學日起三週內召開,由理事長召集之,並於每二年下學期定期會員大會改選理事、監事、理事長、監事長。

臨時會員大會因下列情形召集之:

一、理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,得經理事會之決議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員大會外,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二、監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,得經監事會之決議,函請理事長召集之。
三、會員五分之一<含>以上之連署提議,並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,請求理事長召集之。
四、本條二、三款請求提出後七日內,理事長不為臨時會員大會召集之,使臨時會員大會不能依法召開時,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。

第二八條 會員大會應有全體會員超過半數出席,始得開會,出席會員超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。但下列各項之決議,以出席會員三分之二<含>以上同意行之。
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解除理事、監事之職權。
三、本會之解散。
四、本會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假借本會名義從事任何活動,損及本會聲譽之會員除名。
六、提案經出席會員超過半數以上決議,認定與會員權利、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第二九條 定期會員大會及臨時會員大會以理事長為主席,理事長因故無法主持時,理事互推一人為主席。由會員自行召集之臨時會員大會,以出席會員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。

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。必要時得經理事過半數以上之連署召開臨時理事會。

每屆第一次理事會,應於下學期第一次會員大會舉行日起,十日內召開,並於第一次理事會完成新舊理事交接。

第三一條 理事會、監事會各應有全體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始得開會,出席理事、監事超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。

第三二條 監事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。必要時得經監事會決議,要求召開理事會及監事會聯席會議或列席理事會議。

每屆第一次監事會,應於下學期第一次會員大會舉行日起,十日內召開,並於第一次監事會完成新舊監事交接。

第三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、或召開理事會、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、時間、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。各項會議記錄應於會後卅日內,分發應出席人員,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
第三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一、入會費: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700元正(含600元,上繳台中縣教師會及全國教師會)。贊助會員入會費新台幣200元正,於入會時繳納,以整年計。
二、常年會費:第二年起個人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700元正(含600元,上繳台中縣教師會及全國教師會)。贊助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200元正。
三、學校或政府補助。
四、捐贈或贊助。
五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。

第三六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,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及歲入歲出預算書,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,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,提經理事會通過後,送請監事會審核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,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,應先報主管機關,再於會員大會時提請追認。

第三七條本會得於定期會員大會及臨時會員大會,經出席會員超過半數之同意提案解散本會,需全體會員三分之二<含>以上同意,可議決解散本會。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全數歸屬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
第六章 附則

第三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辦理。

第三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本會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日,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,並函報台中縣政府社會局,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府社行字第158號函准予備查。